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
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
根据《公司章程》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
有关规定,本着审慎的原则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
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:
一、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独立意
见
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:
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,符合《公司
法》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
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——业务办理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
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,调整程序合法合规。
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内部考核相关规定的变更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
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,以保障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,
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。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
质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2
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
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字页)
赵立三 唐 炫 李 量
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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